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8000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33号
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91945681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大道131号
法定代表人:牛宗新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8日1号机组在正常生产过程中,1号机组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测量仪配套建设的稀释风机发生损坏后,未及时按规程进行检修,致使1号机组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测量仪无法正常测量1号脱硫塔出口颗粒物实时浓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4日、10月1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现场基本情况);
2.2024年10月1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旭懂)(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8日1号机组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测量仪故障);
3.2024年10月1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家能)(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8日1号机组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测量仪故障);
4.2024年10月1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8日1号机组自动监测设备颗粒物测量仪故障);
5.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6.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宗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7.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旭懂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8.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旭懂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9.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5日1号机组生产报表复印件(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25日1号机组正常生产);
10.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和2024年9月1号脱硫塔出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复印件(证明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8日1号脱硫塔出口颗粒物浓度为0毫克/立方米);
11.2024年我局发布的《2024年第七师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为大气环境中点监管排污单位);
12.2024年10月14日、10月1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唐栋天、陈超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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