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50000023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32号
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526J2B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18号-083号
法定代表人:徐龙生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于2024年9月4日发生故障,至2024年10月15日仍处于故障状态;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于2024年9月14日发生故障,至2024年10月15日仍处于故障状态。属于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5日、10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以及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故障情况);
2.2024年10月1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财宝、杨乔峰)》(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故障情况);
3.2024年10月1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杨乔峰)》(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证明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故障情况);
4.2024年10月18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刘财宝、徐萱)》(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故障情况);
5.2024年10月1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故障情况);
6.2024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7.2024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龙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8.2024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刘财宝、徐萱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9.2024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刘财宝、徐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10.2024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1号炉和2号炉出口粉尘仪检测设备操作记录(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处于故障状态及故障持续时间);
11.2024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本(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号炉和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处于故障状态);
12.2024年10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CEMS日常巡检记录本(证明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号炉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湿度仪故障开始时间);
13.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处理。
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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