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300000022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农垦奎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24号
新疆农垦奎河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76B6W9J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125团柳兴社区北环路(东)657号
法定代表人:朱登原
我局于2024年8月24日和兵团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EMS未安装NOX转换器;2.烟气CEMS未安装湿度仪、湿度数据设置为“0”值;3.CEMS不具备全流程校准功能。你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2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8月2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现场负责人付泽彪)》(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未保证正常运行的相关情况);
3.2024年8月24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未保证正常运行的相关情况);
4.2024年8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由我局发布的《2024年第七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被列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为大气环境重点监管排污单位);
6.2024年8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7.2024年8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朱登原、现场负责人付泽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的个人有关信息);
8.2024年8月24日由你单位出具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付泽彪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9.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NOX转换器、未安装湿度仪、不具备全流程校准功能,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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