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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250000022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1-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关于对新疆农垦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七师环罚﹝202410

 

新疆农垦北纬阳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76B6Y58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一二三团三连07123H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我局于2024825日和兵团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粉尘分析仪故障,未保证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25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粉尘分析仪故障的相关情况);

2.2024年825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环保专工边伟、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人员魏奎)》(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粉尘分析仪故障的相关情况);

3.2024年825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粉尘分析仪故障的相关情况);

4.2024年825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由我局发布的《2024年第七师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单位被列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为大气环境重点监管排污单位);

6.2024年825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7.2024年825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现场负责人边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的个人有关信息)

8.2024年825你单位出具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边伟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9.2024年8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锅炉烟气在线仪运维采购合同(证明你单位与新疆斯凯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运维合同,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服务);

10.2024年8月25日由新疆斯凯瑞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运维人员资质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运维人员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1.第七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环境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25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9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免于或减轻行政处罚:

1.你单位2017年6月购买的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设备老化,运行效能降低,2024年8月中旬购置新设备,为保障数据传输率,决定在本年度生产季结束后再安装;

2.检查当天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达标,未受到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粉尘分析仪故障影响,8月27日第三方检测显示达标排放;

3.8月21日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对在线设备进行日常巡检维护,该故障属于突发不可控;

4.8月25日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单位立即安装新设备并投入使用;你单位按国家环保要求采购更换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工作。

经我局审核,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采纳后做出如下回复:

1.对第一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你单位明知粉尘仪老化,并于8月中旬购置新设备,却在生产之前不及时更换安装,如发生设备故障,对数据传输率影响更大;你单位为季节性生产,生产季结束后即停止生产,不再排放污染物,此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已起不到对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的作用;

2.对第二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粉尘仪故障会对污染物排放监测不准确,并不一定会导致烟气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在线监测设备故障和污染物排放超标之间两者并无因果关系;

3.对第三条陈述申辩意见不予以采纳,因为设备的老化,才导致会发生一些不可控的故障,如及早更换,及时维护,故障并非突发不可控;

4.对第四条申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在裁量时我局已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等因素进行考虑,因此不再减轻处罚,你单位违法行为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免于处罚规定的情形,不得免于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持续时间:不足5天”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

2024年1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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