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220000021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0-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4﹞7号
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84767773T
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天北新区工业园区217国道东,凤翔路南,辣椒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宇峰
我局于2024年8月2日、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年度氨氮排放量(16.660t)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9.331t/a)排放污染物。
证明以上内容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2日、8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8月2日现场基本情况);
2.2024年8月2日、8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曾罗发)(通过询问方式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氨氮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
3.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5.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曾罗发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6.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曾罗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有关信息);
7.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废水中氨氮总量控制指标);
8.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环发〔2012〕49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废水中氨氮总量控制指标);
9.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师环审〔2018〕184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2018年取得第七师环保局批复);
10.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废水中氨氮总量控制指标);
11.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氨氮许可排放量);
12.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相关章节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总排放口安装氨氮在线分析仪通过验收情况);
13.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生产设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在线检测设施运行正常);
14.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生产设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在线检测设施运行正常;2023年年度氨氮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
15.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氨氮排放量);
16.2024年8月2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水质在线比对项目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每月进行水质在线比对合格情况);
17.2024年8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工业水用水和污水排放量统计表、2023年1月至12月天泉水务公司水量结算单(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每月工业水用水和污水排放量);
18.2024年8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项目生产原辅材料使用明细表(证明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高性能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项目生产原辅材料使用、生产情况);
19.2024年8月2日、8月7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唐栋天、张雪莹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期限,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及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除属特别严重的项目)”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52000元(大写:肆拾伍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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