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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10-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关于对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48号

 

 

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XL096L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北大道71-2号

法定代表人:齐泳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出具的5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车辆(新DA7Y01、新DB2N40、新DA9F68、新DB9E10、新DA5E68)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C.3.1应对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要求检测OBD,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1日、10月12日、10月1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OBD检测,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5辆机动车新DA7Y01、新DB2N40、新DA9F68、新DB9E10、DA5E68的年检环检检验(测)费用,(年检安检)检验(测)费用);

2.2024年10月11日、10月12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齐泳博)》(通过询问方式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OBD检测,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泳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5.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有效期至2027年7月28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在有效期内);

6.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备案表(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为李松、李红,授权签字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对真实性负责);

7.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月、3月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查通讯不成功车辆统计表(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动车时发现OBD通讯不成功的车辆);

8.2024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5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OBD检测,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9.2024年10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车辆年检统一收费标准(证明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及情况);

10.2024年10月1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胡杨河骏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5辆年检环检检验(测)费用收据、(年检安检)检验(测)费用(证明5辆机动车新DA7Y01、新DB2N40、新DA9F68、DB9E10、新DA5E68的年检环检检验(测)费用,(年检安检)检验(测)费用);

11.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张雪莹、陈超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个人检讨书,并对虚假报告的5辆车采取召回进行重新检测,其中3辆车重检结果均为合格,2辆车因车主原因现未能召回。你单位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中第九条第一项“【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128800元(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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