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930000002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23号
新疆中天聚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6NK93L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云台山街499号盛达广场1-406室
法定代表人:摆明明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受新疆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以下质量问题:一是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及结果错误;二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8月14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线索移交登记表》、技术评估会会议纪要、进行评估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案件来源);
2.2024年9月3日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环评单位法定代表人摆明明、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编制人员王晓龙)(证明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及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情况);
3.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4.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摆明明、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编制人员王晓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环评编制人的个人有关信息);
5.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出具的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编制人员王晓龙的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6.2024年9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评编制主持人贾启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证书);
7.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有调查取证的资格)。
你单位受新疆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编制的《新春公司八号注汽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及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错误等质量问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报告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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