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50000019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金松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责改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七师环责改﹝2024﹞3号
新疆金松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56887558XY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舒真强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胡杨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15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的限产减排措施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25日至2月15日七师胡杨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的限产减排措施);
2.2024年3月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牛龙)》(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1月25日至2月15日七师胡杨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的限产减排措施);
3.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时的执行要求);
4.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证明你单位在七师胡杨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和黄色预警期间应采取限产减排措施);
5.胡杨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响应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的通知》和2024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预警的通知》(证明2024年1月25日至2月15日为第七师胡杨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
6.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确定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7.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舒真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8.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安全总监牛龙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9.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安全总监牛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安全总监牛龙个人有关信息);
10.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月25日至2月15日《新疆金松硅业有限公司生产原材料统计表》复印件(证明2024年1月25日至2月15日七师胡杨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和黄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的限产减排措施);
11.2024年3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1月20日至2月20日期间《金松硅业—硅厂生产日报表》复印件(证明2024年1月25日至2月15日七师胡杨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和黄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应急减排措施要求);
12.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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