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220000018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封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七师环查字﹝2024﹞1号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自设置的排放管道直接排放至厂区外东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5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2.2024年5月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陈国岭)(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2024年5月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视频(证明你单位5月7日现场情况及采样情况);
4.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纱管纸及2万吨黄纸、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环评报告书中你单位应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纱管纸及2万吨黄纸、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市环审〔2020〕73号)(证明环评批复中你单位应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6.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赵记红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赵记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9.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0.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11.2024年5月16日由奎屯朗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LXHJ-2024-SZ-128)(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单位造纸成型机、真空压滤机等产生水污染物的机器配电箱以及向外抽取水污染物的潜水泵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5日(时间从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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