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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7170000014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7-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关于对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20243

                   

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MA78DY8950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一二三团双创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岭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自设置的排放管道直接排至厂区外东侧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5月7日现场检查情况及采样情况);

2.2024年5月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陈国岭)(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2024年5月7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制的现场视频(证明你单位5月7日现场情况及采样情况);

4.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纱管纸及2万吨黄纸、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证明环评报告书中你单位应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5.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鑫鸿凯纸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纱管纸及2万吨黄纸、卫生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市环审〔2020〕73号)(证明环评批复中你单位应落实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6.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赵记红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赵记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8.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9.2024年5月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10.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11.2024年5月16日由奎屯朗新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LXHJ-2024-SZ-128)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离养殖废水”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83500大写:叁拾捌万叁仟伍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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