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322000001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不罚字﹝2024﹞7号
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3MA789YF98Y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田祥瑞
我局于2023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完成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2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现场检查时设施生产使用情况); 2.2023年12月2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视频、照片(证明你单位12月26日现场情况); 3.2023年12月2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高春倩)》(证明你单位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验收,项目即投入生产); 4.2023年12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5.2023年12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应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6.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证明你单位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已取得批复); 7.2023年12月26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全国固体废物综合管理系统导出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你单位2023年12月24日接收了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移的9.85吨废导热油,处于生产状态); 8.2023年12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记录(5月、7月、9月、10月)》(证明你单位30000t/a废混合杂烃再生基础油项目已进行生产); 9.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10.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田祥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信息); 11.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高春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高春倩个人有关信息); 12.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高春倩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高春倩个人有关信息,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13.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处理。
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以《第七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2024年1月25日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印证材料,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该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已向我局提交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因公司人为因素拖延验收进度;3.公司难以承受处罚结果。经对该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审核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组织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并出具验收意见,于2024年1月4日完成验收意见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完成情况确认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并进行公示,在我局开展调查期间该公司已停产且公司生产期间无超标排放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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