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1030000006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关于对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环罚字﹝2023﹞17号
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MA77PX7FX0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谨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8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2023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2.2023年10月9日由第七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任丕坤)》(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9日期间,未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排污许可证记载须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因子全部开展手工监测,仅对部分污染因子开展了手工监测); 3.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自行检测报告(编号HJ2301080)和2023年第三季度自行检测报告(编号HJ2308169)(证明你单位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自行监测情况); 4.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中塑(新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信息); 6.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任丕坤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个人信息); 7.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任丕坤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任丕坤的个人信息和具备接受询问调查等权限);
8.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和自行监测要求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是排污许可证管理重点单位和你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
9.2023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
10.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白翔、陈强执法证复印件(证明现场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第七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七师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公司已积极整改,焚烧排放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和水,焚烧的危险废物不含氯,不会产生二噁英类污染物,在收到通知后已经联系第三方检测,并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2.单位经历疫情,效益较差,企业运行困难。
我局审查复核后认为:
1.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检测报告中缺少排污许可证规定应开展监测的有组织废气排口氯化氢、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废水中总铜、总锌等多项监测因子,不符合免罚清单中设定的条件,不予采纳。
2.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可以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不予采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参照“裁量计算器”选择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燃料、炼焦、炼油项目,监测状况:监测项目或频次或点位未达到70%)”裁定数额,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2190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师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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