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531000000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前信息公示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 号 | 管理领域 | 主管单位 | 违法行为名称 | 设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首违不罚的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水利 | 水利局 | 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 顶、戗台、水闸工作桥、 渠岸、护堤上通行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 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 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公示不予行政处罚结果并录入执法监管系统。2.加强日常监管巡查。3.及时办理转办督办事项。4.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
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
序 号 | 管理领域 | 主管单位 | 违法行为名称 | 设定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首违不罚的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水利 | 水利局 | 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 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 水资源费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情节轻微,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水资源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违法行为登记,并录入执法系统。2.首违不罚的的处罚结果公示。3.加强日常监管巡查。4.及时办理转办督办事项。5.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 |
2 | 水利 | 水利局 | 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 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 行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和 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 由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情节轻微,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恢复原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1.违法行为登记,并录入执法系统。2.首违不罚的的处罚结果公示。3.加强日常监管巡查。4.及时办理转办督办事项。5.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
师市水利局热线:0992-6687359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