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070000007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7(曲奇)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1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检人员对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曲奇(曲奇饼干)进行抽样。2024年10月12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S2409
40),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BS240940)送达给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检验结论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1、该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食品类别为:饼干、糕点;2、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原味曲奇(曲奇饼干)于2024年9月11日生产,共计生产了18盒,并全部被抽样人员以18元每盒的价格购样,现场支付了货款;3、原味曲奇(曲奇饼干)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T 20980,产品类型为饼干,配料表标注的配料为:小麦粉、鸡蛋、白砂糖、全脂奶粉、水、食用植物调和油、精炼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维生素E、抗坏血酸棕榈酸酯)、无水奶油、乳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酯脂肪酸、丙二醇脂肪酸脂、磷脂、山梨酸钾、山梨酸、β-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4、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南侨澳仕奶油配料为:精炼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维生素E、抗坏血酸棕榈酸酯)、无水奶油、水、乳粉、食用盐、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丙二醇脂防酸、磷脂、山梨酸钾、山梨酸、β-胡萝卜素)、食品用香精;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附录A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的表A.1规定“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在表A.1的山梨酸及其钾盐表中,未见饼干类产品。故饼干产品中不允许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钾。6、本案货值金额为18盒*18元=324元,违法所得为324元;7、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请求减轻处罚;8、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未接到因食该公司生产的原味曲奇(曲奇饼干)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
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到未造成危害后果,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减除当事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
综上,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胡杨河爱沃屯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15000元。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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