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210000000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10(香蕉)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2025年第1期),涉及我师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杨河市鲜之惠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抽样人员对胡杨河市鲜之惠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10-22;样品数量:6kg;备样数量:3kg)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3日,抽样单编号:SBJ24660000860207124。
(二)对胡杨河市鲜之惠购物中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胡杨河市鲜之惠购物中心涉嫌经营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涉案物品较少,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鉴于胡杨河市鲜之惠购物中心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票据等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进货查验时无法判断所采购的香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符合不对其行为给予其他处罚的条件,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故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胡杨河市鲜之惠购物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师市监处罚【2025】25号;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胡杨河市鲜之惠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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