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6240000022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6-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后信息公示 |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6.24)-复用餐盘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使用的复用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使用的复用餐盘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单位在2024年4月26日使用的复用餐盘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实测值为0.0259 mg/100cm²,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4660700830230208ZX)、检验报告(编号:2024X-J-SP12120)送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及视同无异议。
经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使用经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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