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311000000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3-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立案处理拖欠劳动者报酬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师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内容如下:
被责令处罚人: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责令处罚人地址:新疆胡杨河市胡杨河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办公楼工业大道18号-143号
法定代表人:韩爱平 联系电话:138******66
案由: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查询问同通知书报送书面材料。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胡杨河市鑫豪科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查询问同通知书报送书面材料,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同通知书》(师人社监询字〔2024〕第11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师人社监令字〔2024〕第11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责令整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拟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的30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