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21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
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胡杨河市皖疆捷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江克华诉你单位关于工资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师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胡杨河市皖疆捷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克华支付工资共计8977元(大写:捌仟玖佰柒拾柒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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