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100000000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1-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
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安徽和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梁邦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师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仲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梁邦奋撤回本案仲裁申请,并终结本案审理。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诉决定书》(师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3楼353号
联系电话:0992-3906150
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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