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1130000027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
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胡杨河市皖疆捷安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克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师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161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3年5月至6月未发完的工资610元,2023年7月工资4305元,2023年8月工资4062元,共计8977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北京时间16时整在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3楼353号
联系电话:0992-3906150
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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