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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712000000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7-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执法事中信息公示

第七师胡杨河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职权名称

职责

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1

行政处罚

师市科技局

对违反科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科技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第47、48、49、51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6个月

2

行政许可

师市科技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

外国人

60日

 

二、胡杨河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

执法性质

执法类型

综合法律培训考试情况

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执法区域

备注

1

蔡晓莉

1981.03

2005.07

副局长

行政处罚

科技成果管理

合格

科技S0002

七师胡杨河市辖区


2

张志超

1984.05

2021.02

科员

行政处罚

科技成果管理

合格

科技S0004

七师胡杨河市辖区



三、行政处罚流程图

 

处罚事项: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办理部门:师市科技局

办理地点:第七师胡杨河机关楼156室

服务电话:0992-6687475

监督电话:0992-6687143

法定期限: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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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11990000010628336Y266020600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学技术局(兵团外国专家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对科技成果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第七师胡杨河市科学技术局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权力来源

同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2-6687475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2-6687475


五、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1

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第七师胡杨河市科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十七至五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2、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

 

六、自由裁量基准

 

1、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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