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师胡杨河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5〕24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6〕14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师市经济发展水平、基金筹资能力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现就师市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护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
长护服务项目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5〕24号)执行,服务项目目录包括生活照护类和医疗护理类项目两大类,共36项。生活照护类指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护及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能力的服务。医疗护理类服务指为长期护理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基础医疗护理服务。
(一)生活照护类。生活照护类包括饮食照护类、排泄照护类、清洁照护类、穿脱衣物类、功能维护类、对症护理类、生命体征监测类、安全护理类等八大类,共20项。
(二)医疗护理类。医疗护理类包含一般检查护理类、基础护理类、专项护理和康复类等四大类,共16项。
《长护服务项目规范与支付标准》坚持“低起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制定,试行阶段,重点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护和医疗护理方面的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长护服务项目目录》中涉及医疗护理类项目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暂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从出院当日起恢复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待遇。
护理服务支付标准依据师市经济发展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行业费用水平等分档设置。根据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确定职工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为16440元、15618元、14796元, 居民年度支付限额标准为13152元、12494元、11837元,为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的连续性,可根据年度支付限额设置月度支付限额。
确定居家护理服务职工长护险基金基础支付标准为生活照护60元/小时。居家护理服务居民长护险基金基础支付标准为生活照护50元/小时。
社区护理服务及机构护理服务根据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确定职工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5元/床日、42元/床日、40元/床日,居民长护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6元/床日、34元/床日、32元/床日。
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原则上指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护理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棉球、棉签、纱布(垫)、普通绷带、固定带、治疗巾(单)、治疗护理盘(包)、护(尿)垫、中单、可复用训练器具、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服务时长价格,不另行收费。基本物质资源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护理服务模式。明确按床日、按服务时长等不同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居家护理,可享受规定频次、时长的护理服务,每月累计服务时长根据重度失能等级和参保类型制定标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按床日定额标准支付。不同服务模式具体的服务频次、时长、支付比例及每月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等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申请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Ⅲ级、Ⅱ级、Ⅰ级的,从结论送达的次日起享受相应待遇,有效期为24个月。
二、规范长护服务供给
(一)提供长护险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为师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师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聘用人员,护理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证、养老护理员证、养老服务师证或执业护士证等任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应在长护险护理服务专区提供24小时无间断服务。每日必做服务项目应不少于9项;每月医疗护理不少于4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次上门服务时间1至2小时之间,服务时长不足2小时的,按1小时标准支付,每周上门服务次数应不少于2次。每次必做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居家护理暂不开展医疗护理项目。
提供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的,除出院、死亡等情况外,原则上每月周转结算一次。
(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与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护理服务协议,并根据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协商一致后根据《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确需调整护理服务的,护理服务计划原则上每月可调整一次,调整后次月生效。护理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下,可制定临时护理服务计划并先行实施,实施后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未按上述规定开展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要求提供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护理服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准确告知有关护理服务项目支付标准、服务时长、服务频次等有关规定,并取得护理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同意。相关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或其他渠道支付。
(五)严格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护理服务项目单次服务时间和服务频次参照目录规定执行,单个项目服务时长应不超过《长护服务项目目录》推荐的服务时长上限。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开展护理服务时应合理把握项目规定的推荐服务时长要求,预先设置并公示不同服务时长的对应价格。
(六)师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第三方提供长护医疗服务的费用,与签约的定点护理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结算,参与长护失能等级评估的专家不得提供长护护理服务。
三、强化长护险支付管理
师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做好长期照护师等服务人员的培养培训,加强长护服务行为质量监督,促进服务规范化、标准化。要做好《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实施后基金运行和参保失能人员待遇水平情况的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参保失能人员待遇水平能够满足基本照护需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提供护理服务或费用结算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试行期间,如与国家、兵团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兵团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第七师胡杨河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
2.第七师胡杨河市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试行)
3.第七师胡杨河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计划(样表)
4.第七师胡杨河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记录单(样表)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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