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任务(第25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兵环督办〔2022〕7号)、《第七师胡杨河市党委 第七师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贯彻落实第二轮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师市党发〔2026〕2号)要求,第二轮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第25项)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部分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如,派力斯能源二期含油污泥处置项目未批先建,露天堆放废油桶;久塔锦晨将大量亚硫酸钠废液露天存放于尚未建成的污水处理池内。
二、整改时限
2026年6月底
三、整改目标
完成派力斯能源二期含油污泥处置项目环评报批,废油桶规范贮存;久塔锦晨亚硫酸钠规范处置。
四、整改措施
(一)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二)2025年8月前,将派力斯能源露天堆放废油桶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10月底前,完成二期含油污泥处置项目环评报批。
(三)2026年1月底前,完成久塔锦晨亚硫酸钠固体废物鉴定,未完成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贮存或处置亚硫酸钠;2026年3月底前,根据鉴定结果制定亚硫酸钠处置方案,生产经营期间按照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处置亚硫酸钠。
(四)组织辖区危废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培训,强化涉危废企业“双随机”执法检查。
五、完成情况
(一)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关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含油污泥处置项目未批先建”问题:2025年8月26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派力斯立案调查。9月9日,派力斯取得“能源二期含油污泥处置项目”环评批复(师市环审﹝2025﹞39号)。因企业立即停止建设改、扩建项目,且初次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故师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9月25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师环不罚﹝2025﹞4号)。二是关于派力斯“露天堆放油桶”问题:2025年8月3日,派力斯完成废油桶处置工作。12月30日,经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核查,现场无废油桶堆存。因违法行为已消除,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依法不予立案。三是关于新疆久塔锦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大量亚硫酸钠废液露天存放于尚未建成的污水处理池内”问题:2025年12月2日,经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久塔锦晨完成亚硫酸钠废液属性鉴定(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采取密闭贮存。因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不予立案。
(二)派力斯落实整改并完善环评手续。2025年7月29日,派力斯将废油桶等转入危废暂存间贮存;8月3日,转移至克拉玛依沃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规范处置。2025年9月9日,取得《关于新疆派力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0.5万t/a废包装桶及10万t/a有机废渣热解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师市环审﹝2025﹞39号)。
(三)久塔锦晨完成废液鉴别并规范贮存。2025年11月22日,久塔锦晨已将硫酸钠固体废物密闭贮存;12月完成亚硫酸钠废液属性鉴定,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2月4日制定亚硫酸钠专项处置方案,12月5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依法依规处置亚硫酸钠。
(四)开展危废管理专题培训与执法检查。2025年12月18日,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团场、经开区管委会相关管理人员及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负责人,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专题培训。2025年8月至2026年6月,师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危险废物企业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50家次,持续强化危废环境监管,压紧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公示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7月24日,共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整改责任单位电话(传真):0992-6687676
邮箱:qssthjj@126.com
整改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2-6687676
第七师胡杨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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