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鑫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的公告
新疆鑫尊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葛腊平(身份证号:652324********3851)向我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委依法受理,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GB/T 16180-2014),经鉴定,于2026年6月1日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劳鉴〔2026〕108号),葛腊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符合伤残玖级。
通过多次联系、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被鉴定人葛腊平《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第七师胡杨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53室领取结论书(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联系电话:0992-6687309,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结论不服,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兵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6月11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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