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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3 17:56:19 浏览次数: 【字号: 

   

 

                      案号:新兵七师交执运罚2026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决定对杨忠文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20266121100

二、听证地点:新疆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泰山西路100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301会议室。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参加听证旁听的人员,请于20266111800分前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明。

(二)旁听人员于听证会开始前30分钟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达听证地点。

(三)旁听人员须服从听证组织机关安排,遵守听证会纪律,由工作人员引领入场和退场。未经听证组织机关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如听证地点发生变动,本机关将另行公告。

)如当事人因商业秘密等原因申请不公开听证,经听证组织机关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听证将不公开举行,届时将以适当方式通知旁听人员不再参加;如听证取消,旁听自动取消。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92-3232001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楼3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交通运输局

                                202663


终审: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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