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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0 12:44:17 浏览次数: 【字号: 

第七师胡杨河市各道路运输业户: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规定,经核查,拟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180天内未投入营运车辆的业户予以注销(详见附件),并予以公示,拟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作废。

公示期:2026年4月21日-2026年4月29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联系,联系电话:0992-6687469,0992-3939551(窗口)

附件  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单

202604201246196324.xls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0日


终审:聂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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