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第七师胡杨河市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业户: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规定,经梳理,拟对辖区7辆车予以注销(详见附件),并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请相关经营业户到第七师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注销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应同步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得继续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公示期:2026年4月21日-2026年4月29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联系,联系电话:0992-6687469,0992-3939551(窗口)
附件 拟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名单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0日
终审:聂慧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