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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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瑞雪、李佩瑶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七师劳人仲案字〔2026〕第31号),申请人王瑞雪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1月3日至2026年1月26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734元;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00元。申请人李佩瑶诉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11月8日至2026年2月1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035元;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00元。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25日北京时间16时30分在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胡杨河市综治中心西侧)
联系电话:0992-3906150
第七师胡杨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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