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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团信息公开期限及定期清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3-17 12:01:31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二三信息公开期限及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团场信息公开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团场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或保存的各类信息的公开期限管理与定期清理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及清理工作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准确的要求,确保信息公开规范有序、动态更新。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落实信息公开期限管理和定期清理工作,各信息产生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具体实施职责。

 

第二章 信息公开期限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信息期限

1.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土地征收、社会救助等团场重点领域信息,按前款期限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期限

1.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审核研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团场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信息公开期限特殊要求

1.动态调整类信息(如政策解读、工作动态等)应随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确保公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阶段性工作信息(如专项行动进展)应按工作节点定期公开,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总结结果。

 

第三章 信息定期清理制度

第八条 清理责任划分

1.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全面清理、统筹协调专项清理,建立清理台账;各信息产生部门负责本部门产生信息的日常自查和动态清零。

2.清理工作实行“谁制作、谁清理,谁保存、谁清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清理周期

1.年度定期清理: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公开信息的全面普查清理,形成年度清理小结

2.动态即时清理: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信息失效、错误或变更的,立即进行清理,确保问题信息及时处置。

3.专项集中清理: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对特定领域信息(如已废止政策、过期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第十条 清理内容与处理方式

1.失效信息:已废止政策法规、过期通知公告、执行完毕的阶段性工作信息等,无参考价值的予以下架归档;有历史参考价值的,标注“已失效”“已废止”或“已被XX文件替代”等提示语。

2.错误信息:存在错别字、数据错误、表述不清、链接失效等问题的信息,发现后24小时内更正,重大错误需发布更正声明。

3.涉密及不宜公开信息:对原本公开但后续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安全稳定的信息,及时下架并按规定处理

4.重复及冗余信息:对内容重复、长期无查阅量的冗余信息,予以整合或下架。

5.依申请转主动公开信息:对多个申请人多次申请的相同信息,经审核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纳入主动公开目录并做好脱敏处理。

第十一条 清理流程

1.部门自查:各责任部门对照清理标准梳理信息,提出保留、更新、标注、下架等初步意见。

2.审核确认: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会同机要科、聘用律师进行合规性和保密性审查。

3.实施操作:经审核批准后,由责任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更新、更正或下架操作。

4.记录归档:清理情况按“一信息一记录”原则纳入台账,载明清理时间、内容、处理方式、责任人等,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众监督渠道

    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群众反映的信息过时、错误、超期未公开等问题,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反馈

终审:焦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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