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师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保护师市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湿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明确严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毁林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或非法采石、挖沙、采矿、取土;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含其他草地)、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等破坏草原植被;碾压破坏草原植被;超范围占用草原,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行为。
(三)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四)破坏野生动物行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使用网捕、毒饵、陷阱、电击等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繁殖、觅食、迁徙等生存活动环境;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售卖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菜肴;在网络平台发布野生动物猎捕、交易等违法信息。
(五)破坏野生植物行为。非法采集、采伐、出售、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草原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采挖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及破坏其生长环境。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涉林地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
2.涉草原违法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草原采土、采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植被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3.涉湿地违法行为。非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涉野生植物违法行为。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1.涉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林地、草地犯罪。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涉野生动物犯罪: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涉野生植物犯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林地草原恢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三、强化监管执法
各团场(镇)、经开区、奎管处等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四、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林草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992-3930098
终审: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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