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限制燃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1.文化馆站:泰山西路以南、民主路以北、安远南街以东、黄河南街以西;2.南公园站:富强东路以南、井冈山东路以北、惠远街以东、楼兰街以西。禁燃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区域以外,胡杨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为限燃区。限燃区法定节假日和婚庆活动可以燃放C、D级烟花爆竹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其余时间禁止燃放,倡导少放或用电子鞭炮等形式代替。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一是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三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二、有关要求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95395”市民服务热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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