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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杨河市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6 18:59:12 浏览次数: 【字号: 

胡杨河市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一、陈仲良于2025121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仲良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经审查,陈仲良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予以受理。

陈仲良提交的材料显示:20255191100分许,陈仲良在胡杨河市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第七师一三一团华明首座商业项目工地84#楼5层楼做拆模工作,陈仲良在拆模过程中因为重心不稳从架子上坠落,一同工作的工友发现陈仲良坠落后立即赶至身边将陈仲良扶起,安全员张长河听到动静也随即赶至陈仲良身边并询问情况,得知陈仲良受伤后立即开车将陈仲良送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经检查诊断为:1.肺挫伤2.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3.左侧创伤性胸腔积液4.肺部感染5肺气肿6.窦性心动过缓。

二、乐勋于20251218日向本机关提出乐勋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经审查,乐勋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予以受理。

乐勋提交的材料显示:202557日上午1100分许,乐勋与工友在胡杨河市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第七师一三一团华明首座商业建设工地84#楼做支模工作,乐勋在84#楼4层楼梯口处支模,因工作环境狭窄,乐勋用右手固定木头,左手使用电锯锯木块时,不小心将右手手指锯伤,一起工作的工友发现乐勋手指受伤后随即将乐勋带至84#楼前的空地,安全员张长河开车将乐勋送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开放性指骨骨折。

三、陈开云于20251219日向本机关提出陈开云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经审查,陈开云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予以受理。

陈开云提交的材料显示:20255291740分许,陈开云在胡杨河市振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第七师一三一团华明·首座建设项目工地83#楼工作,在2.4m高的梁底上放梁帮时,脚下踩的梁底断裂,导致陈开云摔落在地,背部朝下,碰到地上钢管,后背剧痛,躺在地上动弹不得,同事郑泽军看到陈开云摔落在地,过来将其扶起,陈开云休息十分钟后无法继续工作缓慢回到宿舍,18时许陈开云联系郑泽军让其帮忙给安全员张长河反映情况,随后张长河开车将陈开云送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胸椎骨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需提交证据:你公司认为陈仲良于20255191100分许受到的事故伤害、乐勋于202557日上午1100分许受到的事故伤害、陈开云于20255291740分许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其它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的证据资料。

我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受字〔2025285号、286号、288号)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举字〔202551号、52号、5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226日             

 

         联系人:周炳宇          联系电话:0992-3902350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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