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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填报需求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4 18:31:31 浏览次数: 【字号: 

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工作安排,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填报需求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相关药品信息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师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二、填报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接续工作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下,由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牵头,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组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采购联盟,负责18批(第6批胰岛素专项采购除外)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接续采购工作。

本次数据填报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各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江苏药品医用耗材集采报量系统 址:http://223.111.68.71:18083/tps-local/login),选择药品招采管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接续需求量填报进行填报。医机构根据系统内的药品清单填报采购需求量,每个采购品种可在过评规格中自主选择按厂牌进行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做好报量工作。医药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需求量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填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报量,做到报量真实、合理、准确。

(二)按时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各医药机构应在20251229日前填报完成本单位采购需求数据医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做好报量审核工作师市医保部门将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医疗机构数据填报准确性。医保部门将该品种的医疗机构报量与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在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平均采购量的80%时,医疗机构应向医保部门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将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

新增机构账号申请工作。以前未参加过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定点医药机构,如果申请参加18批(第6批胰岛素专项采购除外)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接续采购工作请及时与师市医保部门联系,医保部门将协助做好账号新增及平台操作指导、培训和报量工作。

确保完成集采任务。各参与我师集中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是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现存在报而不采、报多采少等情况,除取消参与我师集中带量采购资格外,将按照医保定点协议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此次报量工作的药店,取消其参与我师集中带量采购资格。对于此次新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若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来,除完成任务外,还要及时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货款结算工作。

 

联系人:常  09926687252

 09923902218

202512241835320823.docx

202512241835341140.pdf

 

 

第七师胡杨河市医疗保障局

20251223


终审: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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