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的公告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审定,划定第七师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第七师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92.53平方公里(19253.31公顷),范围涉及第七师124团、131团、137团及奎屯河流域水利工程灌溉管理处(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4个团场(单位)。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可到第七师胡杨河市水利局查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第七师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影像图
2.第七师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胡杨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终审: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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