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徐轶等23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徐轶等23人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2025年9月19日8时5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放射科技师徐轶从天北新区夏哈拉173幢112室的家中出发,驾驶二轮电动车前往兵团奎屯中医院上班,行至迎宾大道与准噶尔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徐轶受伤,次日徐轶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侧膝关节损伤。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徐轶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二、2025年11月5日19时35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中学教师李华送学生放学,行至该校启航楼大门处楼梯处脚下踩空摔倒,身边学生看到后立即将李华搀扶起身并送至学校门口,学生家长开车将李华送回家中,随后由家人陪同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侧跟骨骨折。
三、2025年9月10日15时4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七团中学教师侯春梅从该校玉德楼一楼一二年级组办公室出门准备去上课时,在办公室门口被两名奔跑的学生从背后撞击,造成腰部受伤,教务处副主任将其搀扶回办公室,17时50分许,由同事将其送至克拉玛依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1.腰骶关节损伤,2.骶髂关节损伤,3.髂骨软组织损伤,4.腰椎间盘突出症。
四、2025年10月30日17时2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公安局民警张宁在该局院内参加集体劳动时,脚从路沿石滑下导致左侧踝关节扭伤,受伤后由同事送返至家中休息,次日张宁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踝关节扭伤,2.左距腓前韧带损伤,3.左踝关节积液。
五、2025年10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公安局组织新入职辅警训练,13时15分许,余恺航在进行纵跳摸高训练下落后右脚踩空,导致右脚脚踝受伤,受伤后由单位同事驾车将余恺航送至123团医院进行检查,后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踝距腓前韧带撕裂伤。
六、2025年11月19日15时28分许,胡杨河市亿卓商贸有限公司轧花工张本名在123团7连锦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良种加工一厂车间,进行2#皮棉清理机进行维修时因机器未停机,张本名将卡住的皮棉清理干净后机器开始运转,导致其右手被皮带挤伤,事故发生后车间主任第一时间驾车将张本名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手开放性拇指、中指、环指骨骨折,2.右手创伤性拇指动脉破裂,3.右手创伤中指动脉破裂,4.右手部拇指、中指屈肌腱损伤,5.创伤性右手环指末节缺如,6.右手部中指、环指伸肌腱损伤,7.右手多指开放性伤口伴有指甲损害。
七、2025年10月24日15时50分许,新疆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操作工韩高强与同事在该公司生产区污水泵处进行过滤器检修作业,检修过程中需要使用撬棍来撬动滤芯,由于过滤器自重不足,在受力时容易位移,为确保作业安全韩高强站在过滤器上方,用自身重量对其进行稳固,同事宗涛在其正前方使用撬棍撬动滤芯时撬棍另一端打击到韩高强左眼处,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将韩高强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眼结膜裂伤,2.左眼眼损伤。
八、2025年8月20日18时5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六团11连职工冯佰泉作为11连参赛队员,在该团第二届“戈壁母亲杯”职工男子篮球赛中,与该团4连球员身体对抗时被撞倒,冯佰泉被队友搀扶起身后感觉胳膊无力,遂下场休息。之后前往123团医院检查后回家途中在126团诊所购买跌打损伤药物。2025年9月8日至9月27日于127团中医馆进行治疗,10月29日,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侧肩袖损伤。
九、2025年10月26日17时40分许,新疆金泰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一期部长李正华在一车间2号线进行保养作业时,为连接机台光箔准备运行调整机台平衡度。李正华在连接过程中,打开自动收取模式,收取上限位探头失灵,导致收箔小车拉起并将光箔拉断,小车掉落使收箔机压辊反弹,李正华右手被砸伤,事故发生后由同事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手食指开放性损伤。
十、2025年9月22日15时5分许,胡杨河市荣恒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绿化工杨发海,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友好里小区8号楼412室的家中出发前往胡杨河市天山西路工作地上班,行驶至天山西路安康苑南门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杨发海受伤。之后同事李秋梅发现后呼救杨发海,待交警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杨发海送往130团医院检查,后转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髂骨骨折(右侧)。经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杨发海负次要责任。
十一、2025年10月29日10时30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八团18连泵房管理员张志海通知何明江前往其本人18连2斗29号身份地浇水。15时许,钟山、李聪驾车路过何明江身份地时,发现何明江所开皮卡车在地北头没看见人,钟山便给何明江打电话但没有接通,遂让李聪去地里看看,李聪跑过去发现何明江在第四个灌区附近面部向下倒在地里,之后钟山赶来后拨打120、110,并通知其家属。待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告知何明江死亡。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何明江于2025年10月29日因心源性猝死死亡。
十二、2025年7月25日12时30分许,湖北山河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湖世家三期建设项目,泥工蒋洪在该项目10#楼站在木凳上打爆模时摔倒,其工友戚仁树立即打电话通知安全员沈国旗,安全员到达后查看现场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报告后安排蒋洪到宿舍休息,随后蒋洪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肋骨骨折;2.头部的损伤;3.胸椎骨折;4.肺挫伤。
十三、2024年8月17日18时41分许,奎屯力千斤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哈依沙尔·阿比道拉在胡杨河经开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新D16652,从五五火车站新疆源润盛物流有限公司前往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运煤,行驶至高泉西路与经二路交汇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哈依沙尔·阿比道拉受伤,事发后120急救车辆将哈依沙尔·阿比道拉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救治,经诊断:1.开放性下肢骨折,2.失血性休克,3.急性失血性贫血,4.右侧髌骨骨折,5.开放性胫骨骨折,6.开放性腓骨骨折,7.开放性多发性足骨折,8.腰椎骨折L4,9.上颌骨骨折,10.三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11.肺挫伤。经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哈依沙尔·阿比道拉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十四、2024年11月12日16时50分许,济南章旭电气有限公司电工曾从压,按照公司安排在新疆华仪锦龙热电有限公司锅炉改造电气安装项目工作中,使用棱梯从管廊处向下取材料时梯子滑倒,曾从压从梯子上掉下来,现场负责人和工友将其抬上车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侧髂骨骨折,2.腰椎骨折(L1-L5右侧横突),3.腰椎间盘突出(L4/L5,L5/S1中央型)。
十五、2025年11月5日8时40分许,奎屯锦孚纺织有限公司络筒保全工郑元明从奎屯市乌孙里小区家中出发步行前往设计院(奎屯市北京路北侧)公交站点等待公司通勤车。当其沿北京路由北向南行至中荣大厦路段时与刘长江驾驶的沿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后又与冯维兵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二次交通事故,致郑元明受伤,事故发生后郑元明被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中性,2.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3.头皮血肿,4.右眼俭裂伤,5.右眼和眶的损伤,6.右侧眶骨骨折,7.右面部损伤,8.创伤性鼻窦积血,9左踝关节骨折,10.右踝关节损伤11.右眼损伤,12右眼前房积血,13.右眼瞳孔散大(创伤性),14.右眼外伤性白内障,15.右眼晶体半脱位。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郑元明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十六、2025年10月30日11时许,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高泉派出所辅警哈克木,在高泉派出所综合指挥室值班期间突感头疼之后回宿舍休息,当日16时头疼加重,哈克木联系同事将其送至124团医院就诊,后转至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1.蛛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出血(确诊)),2.脑内出血。
十七、2025年11月6日9时30分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天北经开区工业余热利用城市综合能源供应项目(EPC总承包),普工石小花在该项目锅炉房屋面搬运加气块时,堆放最高处的一块加气块掉落砸到石小花右脚,石小花立即打电话告知班组长聂向辉,由聂向辉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足第3跖骨骨折。
十八、2025年10月19日14时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3连书记丁伟强,搭乘朋友徐宏德驾驶的小轿车从连队出发前往奎屯市永泰建材市场购买连队所需水管配件,15时18分许,购买配件后返回连队的途中,车辆行驶至奎屯市吐鲁番街与喀什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丁伟强受伤,随后徐宏德拨打120急救电话,丁伟强被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6),2.肺挫伤,3.皮肤裂伤,4.创伤性皮下气肿,5.结膜出血,6.屈光不正,7.眶骨骨折。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丁伟强无责任。
十九、2025年12月4日23时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18连两委李庆荣在18连办公室完成当日工作后下楼梯时,行至3楼至2楼楼梯处脚下踩空摔倒,正在办公室工作的雷建海三人听到楼道传来呼救声立即前往查看,之后由救护车将李庆荣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胫骨骨折(粉碎性),2.右腓骨骨折(粉碎性)。
二十、2025年12月3日13时4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五团中学教师罗君从该校教学主楼前往门卫室归还书记办公室钥匙,行至门卫室门口时脚下踩空摔倒在地,当时双膝淤青,肩膀疼痛,当日下午罗君前往一二五团医院就诊,次日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肩部损伤(右)。
二十一、2025年11月29日16时20分许,奎屯市农七师鹤渡殡仪馆有限公司库管解玲在该公司库房盘点时,不慎从2米高的人字梯上摔到地上腰部受伤,同事郑玉晔和杜雅君遂拨打领导电话同时将解玲扶起,随后公司将解玲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胸椎压缩性骨折T11,2.腰椎压缩性骨折L3。
二十二、2025年11月26日12时30分许,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共青派出所所长张强在开展当日安保勤务工作期间,车辆行驶至130团综治中心后张强下车,准备进入130团综治中心。下车时因当日气温低路面结冰,不慎向后滑倒尾椎骨着地,受伤后继续工作至夜间,次日张强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骶骨骨折。
二十三、2025年12月2日10时4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民警陈鹏飞在奎屯监狱2号楼一楼会见室开展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在进行常规侧身背摔动作时左膝着地摔伤,休息后左膝仍疼痛,陈鹏飞当日下午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2.左膝关节前后十字韧带损伤,3.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4.左膝关节积液。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21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2-3902350
举报传真:0992-6687605
举报邮箱:417321511@qq.com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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