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胡杨河市发展改革委采购应急成品粮代储管理服务项目公告
为加强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粮食应急保供稳市,有效发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面向社会采购应急成品粮代储管理服务项目。
一、采购形式
本次采购使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
项目名称:第七师胡杨河市发展改革委采购应急成品粮代储管理服务项目。
二、采购数量
面粉1200吨,大米320吨,食用油170吨。
三、采购需求
具体采购需求见附件。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法定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协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转包。
4.供应商有独立库房,并且库房内面粉日常储备量达560吨以上或大米储备量达150吨以上或食用油达80吨以上的。
五、采购文件获取及响应文件内容
见公告附件,采购文件免费。发送响应文件至邮箱。具体内容应包含联系方式、成品粮油实际储备量、日常销售轮转量、库房类型、规模大小、公司所在地址、后续服务等。
六、时间要求
提交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及提交响应文件地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邮箱,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竞争性谈判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250室。
以上如有变更,采购方会通过更正公告通知供应商,请供应商关注。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第七师胡杨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卓雨璇
电话:0992-6687692
邮箱:1095655446@qq.com
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250室
附件: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七师胡杨河市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粮食应急保供稳市,有效发挥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兵团成品粮储备实施方案》(兵发改粮储发〔2022〕159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油)是指师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师市辖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建立的应急成品粮油,品种包括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师市成品粮油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师市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在师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发改委、财政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和市场应急供应,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转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师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应急成品粮油保管费、轮换费、检测费,以及动用成品粮油产生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对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油的储存保管、轮换、运输等具体工作;执行师市人民政府指令,组织配送和调运。
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承储企业与师市发展改革委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师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六条 结合师市的人口数量,依托企业建立至少满足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储备。现阶段人均成品粮供应量的标准为面粉3.21吨/万人/天、大米0.85吨/万人/天、食用油0.46吨/万人/天。按照师市辖区25万户籍人口的规模,依据人均成品粮供应量标准,拟储备应急成品粮1690吨(面粉1200吨、大米320吨、食用油170吨)。
第七条 储备面粉等级为特制二等粉以上(含特制二等粉),包装为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国标三级以上(含三级),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油为菜籽油、葵花油及调和油等其他食用植物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或罐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八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成品粮油储备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第七师胡杨河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位高度不超过3米。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藏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费用包干、自负盈亏,保证储存质量安全。轮换期间的库存量必须保持在储备总任务数的90%以上。
第十六条 师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师市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成品粮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师或部分团场(粮食)成品粮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师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 经师市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时,师市发展改革委、师市财政局以当期市场前3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
第四章 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师市财政局、师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贷款以及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师市储备应急成品粮油为一个整年度为一个储备周期。成品粮油保管费每年100元/吨,轮换费每年150元/吨。
师市储备应急成品粮油保管费、轮换费纳入师市发展改革委年初预算,师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资金,师市发展改革委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申请,资金按照《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按季度及时拨付承储企业,不得截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师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对师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储备企业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轮换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师市财政局对师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向师市发展改革事务中心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0月印发当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