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七师胡杨河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方案》的通知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胡杨河市城市建成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至217国道,西至奎河街,南至南环路,北至太行山路。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胡杨河市高污染燃料种类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标准执行,具体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有关要求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当在本通告发布90日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运输、燃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2日。
终审:王昱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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