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10-16 10:27:09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李亮军、周红霞因保管不善,将兵房字农七师第N200909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亮军 周红霞 2025年10月14日 终审:张雪松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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