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戚昌利工伤认定决定文书送达的公告
闫风英(身份证号码为412324********3542)、戚星腾(身份证号码为411423********355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0团场于2025年7月2日向我局申请戚昌利工伤认定。经审查相关材料后,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受理,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5年6月4日下午17时40分许,第七师一三0团场13连泵房管理员董恒保通知13连职工戚昌利爱人闫风英开阀门,接到电话后戚昌利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其竞拍经营地(东四斗3麦子地)做接水准备。董恒保从泵房回家路上经过戚昌利地头时,跟他打招呼让他把阀门开好,之后董恒保便离开了。戚昌利开完阀门后便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拉肥料,当行驶至连队道路途中车辆撞上路东一侧电线杆。17时50分许,13连职工李红军路过看见戚昌利躺在地上,便立即联系袁金旗通知连队书记刘建伟,刘建伟随即拨打公安、急救电话,待医护人员赶到后初步判断戚昌利无生命体征。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戚昌利于2025年6月4日因颅脑创伤死亡。
戚昌利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 项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闫凤英、戚星腾送达《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不认字〔2025〕01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该决定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第七师胡杨河市司法局具体承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胡杨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取证阶段内,证人口述戚昌利配偶姓名为“闫凤英”,经进一步核实,现将姓名更正为“闫风英”。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安远南街921号3楼350室
联系人:周炳宇 联系电话:0992-3902005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