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124团关于胡杨河泉硕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变迁临时集市开办地点的建议的公开答复

发布时间:2025-06-25 18:00:04 浏览次数: 【字号: 


胡杨河泉硕商贸有限公司:

临时集市是经当地政府同意,经营主体自发组织并接受行政监管,定期开办的生活物资集中交易活动。自20241218日以来,124团临时集市于每周三在团部园艺路中段(经依法报批、临时封闭后作为流动摊贩疏导点)开办。近期,胡杨河泉硕商贸有限公司黄某明,以支持胡杨河泉硕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新疆蜀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枸杞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泉硕市场”)发展为由多次通过口头、书面等不同方式,表达了将临时集市开设地点变迁到泉硕市场内的“强烈建议”。对此,受团党委常委会的授权,就有关事项研判及决定情况公开答复如下。

一、关于民意调查

为充分听取公众对临时集市开办地点的意见,202557日赶集时,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向经营主体(流动摊贩)发放民意调查书面问卷(摊贩版),收回有效问卷89(超过当时在场经营主体的半数)94%的问卷表达了不支持将临时集市开办地点迁至泉硕市场的意见。2025514日赶集时,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随机向赶集市民发放民意调查书面问卷(市民版),收回有效问卷104(超过当时在场市民的十分之一)93%的问卷表达了不支持将临时集市开办地点迁至泉硕市场的意见。此后,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向农林、应急、商务、公安等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87.5%的部门表达了不支持将临时集市开办地点迁至泉硕市场的意见。综上所述,临时集市开设地点维持现状是绝大多数群众的所思所盼

二、关于场地评估

众所周知,泉硕市场远离果香里、政通里、新华里居住区,但赶集人群中老年人居多;前往泉硕市场不得不横穿“通行重型车辆居多、行车时速高则80码以上、由其他市县行使行政执法权”的312国道;进出泉硕市场的通道与312国道形成平交路口,人流、车流激增必然给交通安全带来压力;泉硕市场是有围墙的近封闭场所,院内摆摊场地、院外停车场地没有拓展空间,一旦超容只能转移,现有人力、物力难以保障多处开集的管理所需。然而,园艺路与果香里、政通里一墙之隔,团部多数居民可实现15分钟步行赶集;园艺路接连的其他路段限速40码且无重型车辆通行,团部赶集居民不会遇到高速行驶的重型车辆;园艺路与大面积的空旷地带接壤,可实现快速疏散和摊位扩容;园艺路不与任何封闭或半封闭的建筑物、存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接壤,不存在因与之接壤场地消防安全不达标而传导的安全风险。综上所述,从方便市民、交通安全、应急疏散等角度看,集市开办地点迁至泉硕市场的缺乏充足理由。

三、关于履责沟通

现园艺路临时集市的受托管理方胡杨河众旭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托管协议中写明“在协议期内,负责市场内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工作”“在协议执行期间对该临时集贸市场内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而且,每次开集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时段驻守现场。与之不同,泉硕市场的管理方胡杨河泉硕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所称请示中写到“公司在社区的配合下,可以立即整改规范停车位置……(注:为精简篇幅,在保证意思表达不变的前提下,以省略号代替部分字句)请领导支持进行整改”“关于落实责任主体……在社区或团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公司肯定会承担全部责任”“关于食品安全监督问题,在团里分管领导的支持下……进行严管”“关于承担责任问题,公司按照团领导的要求……理应承担责任”。当由此可见,胡杨河泉硕商贸有限公司落实其市场内安全和秩序管理主体责任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其所称的支持下),或者是应要求的。而且,当问及能够在现场做主的人时,黄某明(其常年在四川)表示“你给我打电话”。对比分析,两家企业依法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的积极性、可靠性显而易见。行业主管部门有正当理由选择更为可靠的合作主体。

综合居民便捷及安全、政府监管、消防管控三个方面的因素,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判认为,临时集市地点设定在园艺路中段“泉硕市场”,群众赶集的便捷度更高,发生致人伤亡事故的风险更低,社会各界的意见更倾向于临时集市设定在园艺路中段

为响应群众所盼、维护公共安全,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研究决定并报团党委同意:每周三赶集的临时集市(流动摊贩疏导点)继续开设在园艺路中段;若今后政策条件、物质条件发生变化,将综合有关要求与民意后,另行研究决定。对泉硕市场合法的自主经营发展行为,不作干涉。

 

 

一二四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终审:刘康乐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