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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张军福等23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30 17:49:34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张军福等23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202539日18时24分许,新疆胡杨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胡杨河开元酒店分公司厨师张军福在胡杨河宾馆后厨冰箱取材料时胸部撞上冰箱门,次日正常上班至12时许炒菜过程中感觉胸部不适,有疼痛感。于311日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肋骨骨折(左侧第三肋骨骨折)。

二、202541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吴雪萍因工作需要,下午下班后继续在单位加班,直至当晚2310分许结束工作后离开政务大厅。步行至政务服务大厅南门口楼梯处摔倒受伤,次日吴雪萍前往第七师一三零团医院就诊,后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检查,经诊断:1.踝距腓前韧带断裂;2.跟腓韧带断裂;3.踝关节扭伤;4.踝关节痛;5.踝关节肿胀。

三、2025571630分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胡杨河职业技术学院(一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的水电工赵文斌在该项目公寓楼三楼水暖管道井进行切割作业时,切割片断裂飞出,导致其左手腕被割伤。之后工友将赵文斌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腕部开放性损伤(左腕部),2.腕部指屈肌腱损伤(左桡侧腕屈肌、掌长肌),3.腕部正中神经损伤(左腕部)。

四、2025531630分许,张小会在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胡杨河职业技术学院(一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项目的钢筋工张小会在加工区处调直钢筋时,手套被钢筋缠住,没及时脱手导致钢筋缠绕后受伤,之后工友关停机器后,张小会被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桡骨骨折(粉碎性),2.左尺骨茎突骨折,3.左下尺桡关节脱位,4.左腕关节脱位,5.左臂丛神经损伤,6.左上肢神经的损伤,7.左上臂尺神经损伤,8.左手小手指挫伤。

五、2025591130分许,奎屯锦孚纺织有限公司包装工李全英在L21号线背面书写编织袋外包装时,发现打包机异常,将包从工作台面取下时,打包带松动导致重心不稳摔倒在地,之后公司安排车辆将李全英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左踝关节骨折。

六、2025516日上午853分许,奎屯锦孚纺织有限公司职工梅新国与妻子李小丽从位于奎屯市东旭苑的家中出发,驾驶两轮电动车前往公司上班,因奎屯市人杰路修路,绕道迎宾大道向北行驶,行至沙湾街与天北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左转弯出租车(新DT0987)发生碰撞,致两人受伤,梅新国被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78)。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梅新国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七、202410291720分许,新疆普凡硼业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焊工张富国在该公司石墨粉碎车间粉碎机旁焊接除尘管道支架,粉碎机上方正在安装的除尘管道掉落,砸到了张富国的头部导致昏迷。同事开车将其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经诊断:1.脑震荡,2.额部头皮裂伤,3.颈部软组织损伤。

八、2025421530分许,新疆华桉纺织有限公司五万锭车间粗纱工序挡车工刘瑞娃,在粗纱9号车落纱搬运粗纱时,不慎将腰部扭伤,随后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诊断:1.急性腰扭伤;2.腰椎间盘突出症。

九、20255121140分许,奎屯奎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鲁宝民从公司出发前往奎屯广合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29站院内采购涵管,达到后与广合公司职工谢鹏一同到涵管上查看涵管尺寸,鲁宝民因脚面打滑不慎从涵管上跌落,随后广合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治,经诊断:1.右尺骨上段骨折;2.右膝部皮肤擦伤。

十、2025591630分许,奎屯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第七师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PC总承包)劳务工龙朝兰在该项目综合楼北面一层搬起轻质隔墙板放到吊带上准备运往二楼,因龙朝兰右手扶吊带未及时抽出,导致右手大拇指卡在吊带里受伤,随后工友将其送往奎屯仁慈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1.右手拇指开放性损伤;2.右手拇指创伤性指动脉破裂;3.右手拇指指神经损伤;4.右手拇指屈指肌腱损伤。

十一、20254292311分许,第七师胡杨河市公安局当日值班民警石建新,在机关院内进行例行巡查巡视过程中,行至办公大楼后台阶处时左脚不慎踩空,造成左脚扭伤,石建新随即电话联系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立即将石建新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左第五跖骨骨折。

十二、2025424182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公安局消防管理支队民警王葆佳,在该局参加体能测试立定跳远科目时,起跳落地时摔倒腰部受伤,随后同事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腰部损伤;2.腰椎骨折L2;3.腰椎骨折L3

十三、20240723100分许,南阳市华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锦龙电力集团所属煤电灵活性改造配套12412734万千瓦光伏发电输变电工程一标段12490MW光伏110KV升压站至220KV升压站110KV线路项目,泥瓦工陈宏庆在该项目离塔基地面2.7米高处浇筑混凝土时不慎坠落至地面受伤,随后公司人员将陈宏庆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治。经诊断:右侧股骨颈经颈骨折。

十四、20254291335分许,第七师奎屯垦区公安局伊犁路派出所辅警潘颖下班后骑自行车从该派出所出发前往天北新区夏哈拉小区家中,沿准噶尔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行至毓秀里南门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潘颖被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膝关节损伤,2.左膝关节积液,3.左膝关节股四头肌腱前、后交叉韧带损伤。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颖负事故同等责任。

十五、2025426日1540分许,新疆法康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李学斌按照当日工作安排驾驶小轿车从公司出发,前往奎屯市天香里小区80111室拿取施工建设资料,同时确认土建项目回填情况进度,1740分许李学斌从奎屯天香里小区驾车返回公司,180许,李学斌驾车行驶至G3014高速公路18公里加512米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路过司机发现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腰椎骨折,2.头部的损伤,3.颈部损伤。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五新镇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学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十六、20254121830分许,胡杨河市嘉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绿化工刘建,在129团曙光里小区草坪内打扫卫生期间,刘建向班长王学堂反映身体不适,班长安排其就医,刘建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129团医院就诊。刘建自行到达129团医院门口后倒下,医生发现后立即进行抢救,1849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刘建于2025412日死亡。

十七、20221221190分许,博乐市银润棉花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钣金工倪鹏池,按照公司要求在奎屯泰昆油脂有限公司磨粉车间进行管道安装作业,期间不慎从该车间7米高处平台坠落,随后公司负责人将其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抢救,后转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诊治。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倪鹏池于202313日因循环衰竭死亡。

十八、2025428163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朱小宇,在奎屯市武警五支队靶场进行手枪应用射击科目训练,在翻越人字高板时,左手撞击到人字高板导致受伤。2025430日朱小宇前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手第4掌骨骨折。

十九、2025428820分许,新疆皓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海棠湾大酒店及人防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木工苏兴文在地下车库支外墙模板时脚底没站稳,从钢管架2层坠落在地。随即工友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腰椎骨折L2(爆裂性);2.腰骶棘突骨折(腰1棘突);3.腰骶横突骨折(腰23椎体右侧横突);4.腰部脊髓损伤;5.头部的损伤;6.右侧肋骨骨折(第5910肋,第68肋不全骨折);7.双肺挫伤;8.右侧少量创伤性胸腔积液;9.腰椎间盘突出;10.腰椎退行性病变;11.骶椎腰化。

二十、202310262135分许,克拉玛依市金地豪商贸有限公司货运司机高辉驾驶新J36209号车牵引新J8388挂车沿21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奎屯西收费站南侧高架桥下时,因操作失误车辆制动失灵发生车祸,导致高辉受伤,次日高辉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髌骨骨折,2.右膝关节积液。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辉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十一、2025515010分许,新疆准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综采队普工卢志付,在井下1502综采工作面施工第4根顶锚杆(18#架)时,煤壁侧高处突然掉落一块煤砰石,顺着防护网掉落砸中正在打钻的卢志付右腿,导致卢志付右腿受伤。随后由公司同事将其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侧腓骨近端骨折。

二十二、2025125110分许,新疆正浩万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驻新疆锦龙神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检修工熊进军,因吸收塔车间需运送设备,熊进军与同事开门的过程中,由于熊进军扶的门的吸力过大,导致左脚被门缝夹住,随后同事将熊进军从门缝中拽出,并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左足踇趾近节趾骨骨折。

二十三、202558日上午930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车排子灌区管理所工作人员丁雅峰在单位调度室调配水期间,感觉心脏难受,呼吸不上来,同事孟光辉赶来电话联系其妻子说明情况后,123团医院救护车将丁雅峰送至兵团第七师医院抢救,经诊断:1.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2.急性肾功能不全,3.急性左心衰竭,4.心源性休克,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6.KillipII级,7.肝衰竭。

公示时间:2025530202566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2-3902005

举报传真:0992-6687605

举报邮箱:417321511@qq.com

 


                                                      第七师胡杨河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30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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