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5-04-02 16:42:13 浏览次数: 次 【字号:小 大】 刘江平,侯营萍 因保管不善,将 奎屯市房奎共字第00006144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江平 侯营萍 2025 年 4 月 1 日 终审:张雪松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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