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团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受疆内多发地震灾害、极端天气和我团处于地震带、上风口等因素影响,我团房屋安全形势面临诸多复杂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我团危险房屋安全管理,预防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七师胡杨河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开展第七师危房整治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由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负责管理的团直公房,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使用管理的公房,相应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共同治理责任。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三、房屋安全鉴定文书提出“整体拆除”建议的(含D级危房和不具备加固条件的C级危房),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立即自行停止使用,及时组织所在人员撤离,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安装封闭或半封闭防护设施,劝阻他人在危房附近逗留”等排险解危措施。
四、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以及供气管道、供电和通讯线路的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带来妨碍或有造成次生灾害风险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发生房屋倒塌造成致人伤亡事故或他人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九十八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承担相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六、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我团有权依法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其中,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经公示公告、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
七、如遇自然灾害或各类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内居住人员应当立即自行撤离,并采取通知四邻、做好警戒、报告险情等安全保障措施。无法自行撤离或者拒不撤离的,我团有权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转移、疏散、撤离。
八、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解危措施;需要撤离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撤离。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人要求回迁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房屋产权人不得出租危房或将其用于生产经营、公益活动。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于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停止。逾期不停止的,我团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提请有关执法机关启动依法查处程序。
十、在实施排险解危措施过程中,如需取得团场层面的帮助,请与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或危房所在连队、社区联系。
第七师一二四团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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