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高凤玉等5名代表辞去胡杨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关于接受高凤玉等5名代表辞去胡杨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4年12月12日胡杨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由第十三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高凤玉、第二十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徐明惠、第二十九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孔祥杰、第三十一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石健、第五十一选区丙选区选出的人大代表卢新德5名同志,因工作调动和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胡杨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胡杨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高凤玉等5名代表辞去胡杨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同时,卢新德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并报胡杨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终审:迟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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