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乾方棉业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举证通知的公告
新疆乾方棉业有限公司:我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受字〔2024〕189号)杨忠连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七师胡杨河市工伤举字〔202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杨忠连于2024年0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杨忠连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材料。材料内容显示如下:2023年11月25日16时30分许,你单位操作工杨忠连在新疆乾方棉业有限公司承包的新疆农垦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棉业分公司(地址在第七师一二八团)的本人工位上清理堵塞在皮棉机里的皮棉时,左手不慎被机器挤伤,随后新疆乾方棉业有限公司监事李继党将杨忠连送往奎屯市仁慈医院诊治,经医生诊断为:左手挤压伤:1.左手中指指固有动脉损伤;2.左手中指指固有神经损伤;3.左手中指甲床损伤;4.左手中指皮肤软组织撕脱;5.左手环指末节指骨粗隆骨折;6.左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
需提交证据:你公司认为杨忠连2023年11月25日16时30分许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或其它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的证据资料。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洒点水是
联系人:周炳宇 联系电话:0992-39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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