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刘国梁等39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刘国梁等39人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2024年5月19日凌晨4时20分许,新疆晶诺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冷氢化车间操作工刘国梁在日常巡检完毕后,从冷氢化车间802A装置五楼下至一楼东南侧楼梯口水泥台阶处不慎将左脚扭伤。凌晨5时40分许,刘国梁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左足第5跖骨骨折。
二、2024年5月19日凌晨4时20分许,新疆晶诺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冷氢化车间操作工刘国梁在日常巡检完毕后,从冷氢化车间802A装置五楼下至一楼东南侧楼梯口水泥台阶处不慎将左脚扭伤。凌晨5时40分许,刘国梁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左足第5跖骨骨折。
三、2024年3月4日23时10分许,安徽省徽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工李钢在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该公司承包的胡杨河广泰建材有限公司预应力管桩生产车间合模时,被上方掉落的管模砸伤后背,被工友发现后立即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胸椎骨折T5/T6,2.尺骨骨折。
四、2024年7月14日下午18时00分许,第七师一二五团20连职工陈联东驾驶农用车(迪尔954)拖拉机在本人的身份地113西-2打药时,发现喷雾器喷头喷雾情况不好,随即下车检查喷头,不慎从车上坠落。后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经诊断:右外踝骨折。
五、2024年7月8日15时30分许,胡杨河市先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工黄凤国在毓秀里小区二期项目工地46#楼一楼砌加气块时,工友将加气块递给黄凤国手中后,加气块突然从中间断裂,黄凤国失去平衡从室内脚手架上坠落。后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胸部损伤,2.肋骨骨折,3.胸骨骨折。
六、2024年7月9日6时14分,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车间输煤工在当日夜班3#B输送带带尾巡检时发现托辊存在异响,对托辊轴承部位涂抹黄油时,不慎接触到正在运行的输送带,被输送带卷住胳膊受伤。后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尺骨骨折。
七、2024年6月27日6时0分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杨周科在该公司承建的奎屯河引水工程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工程大坝坝面9仓打混凝土时,被溜槽里溅起的混凝土骨料击伤眼部,后由项目部人员将杨周科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眼眼损伤,2.右眼结膜损伤,3.右眼创伤性瞳孔散大,4.右眼结膜异物。
八、2023年11月11日12时30分许,新疆建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油漆工赵永红,在该公司承包的第七师胡杨河市团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129团综合楼内粉刷墙壁,不慎将脚手架踏板踩翻跌落在地,后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经诊断:1.左侧尺骨鹰嘴骨折,2.左侧尺骨茎突骨折,3.右桡骨远端骨折(桡骨小头骨折)。
九、2024年7月5日10时0分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叶定凡在该公司承建的奎屯河引水工程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工程大坝坝顶15仓处装钢筋时,由于大风吹到了配电柜,砸到了叶定凡的左腿,后由项目部人员将其送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腓骨骨折(远端),2.左双踝骨折(内、后踝),3.左胫骨远端骨折。
十、2024年6月15日17时40分许,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回收主框架一楼北侧进行三期系统检修,因高压冲洗设备需要使用消防水,多处作业点反应水压不够,车间安全员杭锦锦、蓝宪林与班长曾庆华随即对现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在检查尾气回收一楼地下阀门时,曾庆华下井检查阀门开度,随后晕倒,蓝宪林下井施救也晕倒在地。随后三聚氰胺车间副操蔡永红佩戴长管呼吸器,绑上安全绳下井救助曾庆华、蓝宪林。曾庆华后由公司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一氧化碳中毒。
十一、2024年6月15日17时40分许,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回收主框架一楼北侧进行三期系统检修,因高压冲洗设备需要使用消防水,多处作业点反应水压不够,车间技术员杭锦锦、蓝宪林与班长曾庆华随即对现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在检查尾气回收一楼地下阀门时,曾庆华下井检查阀门开度,随后晕倒,蓝宪林下井施救也晕倒在地。随后三聚氰胺车间副操蔡永红佩戴长管呼吸器,绑上安全绳下井救助曾庆华、蓝宪林。蓝宪林后由公司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一氧化碳中毒。
十二、2024年6月15日17时40分许,新疆锦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聚氰胺回收主框架一楼北侧进行三期系统检修,因高压冲洗设备需要使用消防水,多处作业点反应水压不够,车间安全员杭锦锦、蓝宪林与班长曾庆华随即对现场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在检查尾气回收一楼地下阀门时,曾庆华下井检查阀门开度,随后晕倒,蓝宪林下井施救也晕倒在地。随后三聚氰胺车间副操蔡永红佩戴长管呼吸器,绑上安全绳下井救助曾庆华、蓝宪林。蔡永红上井后出现头晕四肢无力等症状,后由公司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一氧化碳中毒。
十三、2024年6月16日18时27分许,湖南鸿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刷油工王一帆在该公司承包的胡杨河市常益恒轩建材有限公司内管桩堆场进行防腐沥青刷油工作,期间堆场管桩发生挤动,致使其右腿挤伤。之后王一帆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下肢开放性胫腓骨干骨折,2.右侧下肢开放性伤口,3.右下肢血管损伤,4.右侧小腿神经损伤,5.低钾血症,6.右小腿肌腱损伤,7.低蛋白血症。
十四、2024年6月23日9时0分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第一师一团胜利小区(二期)建设项目,预算员王文立同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在该项目54#楼进行工程量统计时,由于楼梯台阶凹凸不平,不慎踩到凸起物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左脚踝关节受伤。后被送往兵团第一师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四附属医院),经诊断:左侧踝距腓前韧带断裂。
十五、2024年6月25日14时0分许,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宋辉尧按照公司安排前往安全填埋场东北角进行物料覆盖作业,宋辉尧因需要展开篷布在拉开篷布的行进过程中,右脚踩入装有石灰浆的搅拌池内。经过简单处理后由公司派车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足部三度烧伤,2.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3.右踝部二度烧伤,4.右足和踝软组织感染。
十六、2024年6月27日16时40分许,新疆格瑞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冶炼车间炉工张海红在出炉作业过程中,处理坑内卷扬机,机械故障,运行中的炉窑护栏和相邻的炉台护栏将正在上坑的张海红挤伤,同事听到呼救声后将张海红救出。后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双侧耻骨骨折,2.坐骨骨折,3.骶骨骨折,4.左侧髂骨骨折。
十七、2024年7月17日20时20分许,王贵庭驾驶警用车辆新D0282前往129团五五中学,执行当日129团文体广电旅游中心举办的《2024“全民健身 健康中国”全国县城足球赛事活动、第七师129团首届“天池清廉杯”五人制全民足球赛》活动安保任务。车辆停放在学校操场西侧,王贵庭从驾驶位下车时没有踩稳脚踏导致摔倒在地,随后其前往129团医院就诊,后转至伊犁州奎屯医院,经诊断:尺骨骨折。
十八、2024年7月29日新疆准南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李均超与孙子君、跟班班长冯东林在井下三石门风门处作业,李均超进入开关风门时,跪在风门处一手扶着风门风墙交接处,一手掏枕木槽子里的碎渣,跟班班长冯东林进来后顺手关闭风门,导致李均超左手被风门挤伤,随后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左手中指、环指末节指骨骨折。
十九、2024年6月25日晚上11时40分许,新疆胡杨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文旅产业部经理黄桂香,在胡杨河市祥云湖公园参加师市第四届“戈壁母亲”文化艺术旅游节活动,在进行收尾工作时,黄桂香负责收文创产品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左腿受伤。后被送往第七师130团医院就诊,经诊断:左膝关节扭伤(左膝关节前侧、外侧、股头四肌肌腱及内侧副韧带损伤)。
二十、2024年6月17日8时10分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木工马建军在该公司承建的奎屯河引水工程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工程坝后厂房施工现场1号发电机组圆坑施工时,被塔吊吊装的材料撞到,马建军从2米高处跳下导致左脚受伤,后由项目部人员将其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左跟骨骨折。
二十一、2024年6月27日下午14时20分许,新疆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木工袁家友在该公司承建的第七师胡杨河市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3楼5-6柱从事放梁底工作,因脚下不稳从支撑架坠落导致胸部受伤,后前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肺挫伤,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5-9),3.右侧肩胛骨骨折。
二十二、2024年7月7日7时40分许,新疆奎屯垦区公安局警务保障室辅警李永康,接到保洁电话被告知一楼卫生间热水器漏水,当天值班的李永康随即携带工具下楼修理,在修理过程中因地面湿滑不慎滑到造成左胳膊骨折,随即被同事开车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左尺骨鹰嘴骨折。
二十三、2024年5月28日上午7时40分许,袁峰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129团腾飞里20栋151室家中出发,前往位于胡杨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疆金松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行驶至S615线胡杨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内工业大道与洪泽路交叉路口时,与梁早明驾驶的新M65449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袁峰受伤,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1.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2.肺挫伤。经奎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峰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十四、2024年7月15日20时20分许,新疆三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外墙装饰工张国平在该公司承建的胡杨河市城市综合体项目(施工二标段)2#C区办公楼一层切割金属格栅过程中,因锯片卡死在维修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左手中指受伤,随即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左手中指单指完全离断。
二十五、2023年6月29日5时35分许,新疆鑫悦盛矿业有限公司综掘队班长李国平,作为班长带队在该公司矿井0308回风巷工作,在进行铺轨道作业中听到有人喊平板车溜车,因来不及躲避李国平左腿不慎被平板车撞伤,同事立即轮流将其从事故地点抬至地面,随即被同事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救治。经该医院诊断:1.胫腓骨干骨折(右侧A0分型42-C3型),2.软组织疾患(右小腿软组织损伤)。
二十六、2024年7月4日12时15分许,奎屯锦孚纺织有限公司电气保全工木塔力甫·吾斯曼,因L1厂电气保全室门口18.5KW电机损坏需要维修,木塔力甫·吾斯曼与同事在抬电机过程中不慎手滑挤伤左手食指,随即被送往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1.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2.左食指碾挫伤。
二十七、2024年4月8日12时20分许,东营潼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焊板工陈江涛,在该公司承包的管桩厂车间更换机器压盘过程中,右手拇趾不慎被机器气缸挤伤,随即被送往奎屯仁慈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1.右拇指血管损伤,2.右拇指神经损伤,3.右拇指指骨骨折,4.右拇指甲床破裂,5.右拇指指间关节囊破损。
二十八、2024年7月11日,第七师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柳睿智按照兵团公安局的文件要求,在兵团公安反恐训练基地参加演练工作,当日晚20时30分许,柳睿智在该基地内进行CQB训练时,在做持枪前滚翻动作中由于肩部着地,导致肩部受伤。次日前往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左肩锁关节脱位。
二十九、2024年3月25日12时18分许,新疆锦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棉籽提升机发生堵塞,该公司带班兼维修工高宗魁便关停了所有的机器,前往车间中部的打包机登上梯子进行维修检查,在上梯子的过程中突然梯子滑落,高宗魁与梯子一同滑落,导致高宗魁受伤,后由车间同事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经诊断:1.右跟骨粉碎性骨折,2.腰椎压缩性骨折(腰4),3.右侧第九肋骨骨折,4.腰部软组织损伤,5.右肺挫伤。
三十、2024年7月11日10时0分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工张旭在该公司承建的奎屯河引水工程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工程,溢洪道作业面里程桩号0+510-0+540段浇筑混凝土(作业面坡度为1:1),张旭不小心踩到掉落的落石滑倒导致受伤。后由项目部人员将其送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右第七肋骨骨折。
三十一、2024年7月28日17时15分,奎屯锦孚纺织有限公司L1厂装包组包装工李全英在该车间做清洁时不小心将右手夹在吸气带气缸夹缝处,车间同事听到呼救声后及时关车,后将其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手腕部正中神经损伤,2.右腕部桡神经损伤。
三十二、2024年7月8日,第七师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李凯春按照兵团公安局的文件要求,在兵团公安反恐训练基地参加演练工作,当日12时30分许,李凯春在该基地内进行CQB训练引爆灭火弹时,由于距离过近导致左耳听力受损。于7月13日前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耳特发性突聋,2.神经性耳鸣。
三十三、2024年7月24日10时20分许,奎屯锦孚纺织有限公司空调保全工徐存录在L2焊修房维修经管车时,车辆歪斜砸到左腿膝盖,后公司同事将其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左髌骨骨折。
三十四、2024年7月7日18时40分许,奎屯豫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瓦工钟良清在该公司承建的第七师123团奎河商业广场项目1号楼三层登上架子准备砌砖,钟良清踩到脚下木板时,木板突然断裂导致其从架子上坠落右脚受伤。之后送往第七师123团医院就诊,后转至兵团第七师医院,经诊断1.右跟骨骨折,2.腰部软组织损伤。
三十五、2024年7月27日16时30分许,第七师奎东农场医院(天北新区院区)临床科护士方海玲,自二楼西侧四病房往二楼东侧氧气储存室搬运氧气瓶,至四病房门口时,氧气瓶从推车上滑脱,方海玲面部不慎被推车把手撞击受伤导致口唇、口腔受伤,后由医院同事将其送往转运车辆送至伊犁州奎屯医院就诊,经诊断:1.唇和口腔开放性伤口,2.面部损伤。
三十六、2023年7月28日24时许,新疆家融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司炉工李鹏在其公司内宿舍休息时,公司同事王金秀叫李鹏帮忙查看车间生产问题,李鹏在车间查看并调试机器,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回转窑基本正常后返回车间与王金秀说明情况。在返回宿舍的途中,不慎掉入车间外地基坑里,导致右脚受伤。当天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右跟骨骨折(粉碎性)。
三十七、2024年5月10日10时0分许,第七师一二七团13连职工穆新军因自己身份地要浇水,找同为该连职工梁振军去泵房开闸门、抄水表,梁振军在工作结束后骑摩托车回家,11时6分许,行驶至一二七团柳河路与丰收街四枝交叉路口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梁振军被送往一二七团医院抢救,后转至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第七师车排子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梁振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梁振军于2024年6月1日死亡。
三十八、2024年7月20日18时0分许,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利公司路桥施工部总工泥全胜接到通知20时30分在128团9连项目部会议室开会,会议进行到22时30分许,泥全胜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咳嗽、呼吸不畅、站立不稳,周围同事立即联系救护车将泥全胜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左侧基底节出血,2.高血压,3.肺部感染。
三十九、2023年10月5日上午8时0分许,新疆世佳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蒋登位打电话联系该公司库管赵天会告知其前往该公司库房拉蓄水池用的密封胶送往128团7连高标准农田施工现场,9时30分驾驶电动三轮车从17连员工宿舍出发,送完密封胶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回17连员工宿舍,在行驶至4连与17连新修路段(距4连路口500至600米处),因后方突然有一辆小型汽车超车至赵天会前方,导致赵天会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侧翻。后被送往兵团第七师医院就诊,经诊断:1.右足背足部套脱伤,2.跖趾关节脱位,3.右足2.3.4跖骨开放性跖骨骨折,4.右足伸趾肌腱损伤,5.右足背皮肤挫伤,6.右肩胛骨骨折,7.右肩袖损伤。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6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2-3902005
举报传真:0992-6687605
举报邮箱:417321511@qq.com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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