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李文强等4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兵团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受理了李文强等4人工伤认定申请,现分别对各自事故伤害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一、第七师一三七团经济发展办公室科员李文强自2023年4月24日被借调到师市发改委。2024年3月1日19时30分许,下班后自师市发改委出发前往位于137团众康苑的家中。19时30分许至20时20分许,李文强乘坐骞坤驾驶车辆,20时20分许,开始换乘杨强驾驶车辆。21时28分许,该车辆行驶至国道217线422公里加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文强受伤,被送往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经克拉玛依中心医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2.弥漫性轴索损伤,3.多发性大脑挫裂伤,4.左顶部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5.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皮肤裂伤(左侧眉弓、右侧大鱼际肌),7.右侧大量气胸,8.创伤性湿肺,9.肺部感染,10.上颌骨骨折,11.下颌骨骨折,12.鼻骨骨折,13.鼻中隔骨折,14.多发伤,15.创伤性休克,16.软组织损伤,17.右侧锁骨骨折,18.左侧肩胛骨骨折,19.右侧肾上腺血肿。经克拉玛依市交警支队九公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克公交(克九)认字〔2024〕02号认定:李文强无责任。
二、2024年3月1日19时30分许,第七师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骞坤,下班后驾驶所属车辆自该单位出发前往位于137团同济里家中。20时20分许,骞坤将所属车辆停放于驻地在123团的第七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后与李文强一起乘坐杨强驾驶车辆前往137团回家。21时28分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17线422公里加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骞坤受伤,被送往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22时18分许,经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克拉玛依市交警支队九公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克公交(克九)认字〔2024〕02号认定:骞坤无责任。
三、2024年3月1日19时30分许,第七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杨强,下班后驾驶车辆自该单位出发前往位于137团平安里的家中,21时28分许,车辆行驶至国道217线422公里加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被送往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22时18分许,经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克拉玛依市交警支队九公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克公交(克九)认字〔2024〕02号认定:当事人杨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四、2024年5月25日9时10时许,第七师一二三团8连职工龚建军,与妻子马新芹一同前往一二三团8连南区南5号龚建军身份地除草,9时30分许,龚建军在该地突发心脏病倒地不起,妻子马新芹喊从地里路过的朱志林一起来救治龚建军,并给儿子龚禹打电话赶紧来地里,朱志林赶到龚建军旁边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妻子马新芹对其进行人工呼吸。两人抢救几分钟后,龚建军情况没有好转,仍没有呼吸,朱志林想到他来地里之前看到刘斌和王跃伸在路边聊天,于是给刘斌打电话说龚建军晕倒在地里,并让其拨打110报警电话。10时30分许,刘斌和王跃伸赶到地里并一起参与救治。随后龚建军儿子龚禹开车赶到地里,因报警警车还未到,于是龚禹和地里其余四人一起将龚建军抬上自己的车前往一二三团医院进行救治。经第七师一二三团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龚建军于2024年5月25日11时24分因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公示时间:202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13日。有知情人对其事故伤害经过或其他问题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可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举报电话:0992-3902005
举报传真:0992-6687605
举报邮箱:515921476@qq.com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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