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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7 11:13:01 浏览次数: 【字号: 

2024年4月1日,梁邦奋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向安徽和展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如下:

2024年4月1日,梁邦奋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材料显示内容如下: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将新疆晶诺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高纯硅一期5万吨项目钢结构安装分包给安徽和展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8月2日,梁邦奋由陈俊峰(安徽和展工程有限公司钢构二队负责人)、李森振(安徽和展工程有限公司钢构二队技术员)招录进入该建设工地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2022年8月5日11时12分许,梁邦奋在该工地安装钢结构件时,因吊车侧翻导致受伤,被送往胡杨河市人民医院,后转院至兵团第七师医院治疗,经兵团第七师医院诊断:1.三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2.创伤性气胸,3.肺挫伤,4.创伤性胸腔积液。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该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你单位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由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工伤事故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由你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我局将依法根据梁邦奋提交的申请材料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无法实现现场送达,我局于4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送达。4月12日,收件人拒收。4月15日,我局收到邮政退回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退回原因为“拒收”。

据此,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安徽和展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形下,现决定将该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第七师胡杨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终审:郑桂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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