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天北征决字〔2024〕001号)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决定对伊犁路45号与天香里96幢商业楼实施征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伊犁路45号与天香里96幢商业楼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团结北街以东、沙湾街以西、准葛尔路以南、伊犁路以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四、签约期限:自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
五、补偿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办公地址:天北经开区管委会(奎屯市团结街道军垦广场1号);联系电话:0992-3242111;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存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伊犁路45号与天香里96幢商业楼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七师奎屯天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4年3月6日
终审:熊宁宁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