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苏滴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嘉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审批嘉苏滴灌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业园区,规划二路以西,纬四路以南,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5°0'2.18",北纬44°34'24.13"。项目占地面积10047.36㎡,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其中环保投资118.5万元,占总投资的3.95%。建设内容:项目新建滴灌带生产线10条,造粒生产线2条,生产单翼迷宫式滴灌带5300吨/年,配套建设成品仓库、原料棚、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
二、项目实施后会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综合考虑,我单位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期扬尘污染,采取路面硬化、洒水、覆盖、设置围挡等措施;运输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物料不得散落、飞扬和遗漏等;施工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施工中产生的装修垃圾拉运至当地住建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格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半封闭式原料堆棚,严禁敞开式作业,物料堆存高度不得高于围挡,围挡落尘定期清扫,运输车辆做好遮蔽,破碎机顶部设置喷淋装置;生产车间生产线安装带软帘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和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有机废气经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OO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标准值新扩改建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排放总量不超过0.27吨/年,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不超过1.32吨/年。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破碎、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废塑料清洗,循环利用,不外排;循环冷却废水排入循环水池冷却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厂区下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北新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做好厂房隔音等措施,并加强进出入厂区车辆管理,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废打包带及杂质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残次品及边角料回用于造粒生产线熔融工序;废过滤网及废过滤网上附着的废塑料设置收集箱,定期外售给废品收购站;浮渣与污泥经自然干化后运送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垃圾箱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机油为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5897-2023)。
(六)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将厂区划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并根据区域划分落实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及时修复、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管理部门备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按时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我单位委托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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